一、楼层设置和平面布局
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应优先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当布置在二层(含)以上的楼层时,应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要求。
二、居室设计和护理员配比
(1)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每个休息室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9人。
(2)养老机构应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直接提供服务的专职护理员。护理员与完全失能和重度失能老人的配备比例不应低于1:5;与中度失能老人的配备比例不应低于1:12;与轻度失能及自理能力完好的老年人配备比例不应低于1:20。
三、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
(1)层数三层(含)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养老机构(包括设置在其他用途建筑内的养老机构)在二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养老机构,应当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简易防毒面具、疏散用手电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鼓励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采用防火隔墙和乙级以上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具有自然排烟功能的可开启外窗。
(2)养老机构的窗户、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养老机构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四、防火分隔和装修装饰
(1)养老机构的房间隔墙应从地面分隔到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隔墙严禁采用可燃易燃板材、金属板等耐火性能不达标的材料建造。
(2)养老机构房间的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地面、隔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内墙、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顶棚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夹芯板。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降低装修装饰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五、消防设施和值班值守
(1)养老机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总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时,应设置具有语音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及简易喷淋自动灭火系统。
(2)养老机构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并应明确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要求。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六、预案制定和培训演练
养老机构应结合自身火灾防控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中应包含失能老人的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内容,每半年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全员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和实战化演练,确保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同时能够组织引导场所内人员安全疏散。